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詹政樺
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被 告 王倍怡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吳蕙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第一點至第六點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規定,應以系爭不
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04,95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8,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登載資料,與本房地相
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
0年4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53,000元(含房屋及土地
),而本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51.53平方公尺,則本房地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884,090元(計算式:153,000元×5
1.53平方公尺=7,884,090元)。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5、6樓之6房屋及
其坐落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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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111年3
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81,000元(含房屋及土地),
而本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72.25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52.
56+附屬建物陽台2.44+共有部分17.25(計算式:750.18×23
0/10000=17.25,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72.25】,
則本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3,077,250元(計算式:
181,000元×72.25平方公尺=13,077,250元)。
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登載資料,與本房地相
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110年9
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2,000元(含房屋及土地),而
本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327.3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157.
13+附屬建物雨遮15.35+共有部分154.86〈計算式:(1880.4
5×223/10000)+(12,423.19×909/100000)=154.86,小數
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327.34】,則本房地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格約為23,568,480元(計算式:72,000元×327.34平方
公尺=23,568,480元)。
四、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11樓之2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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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110年1
0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3,000元(含房屋及土地),
而本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28.85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71
.47+附屬建物陽台9.65+共有部分47.73(計算式:5011.82×
4773/501180)=47.73,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128.8
5】,則本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963,550元(計算
式:23,000元×128.85平方公尺=2,963,550元)。
五、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11樓之3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登載資料,與本房地相
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110年1
0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3,000元(含房屋及土地),
而本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29.88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72
.29+附屬建物陽台9.65+共有部分47.94(計算式:5011.82×
4794/501180)=47.94,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129.8
8】,則本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987,240元(計算
式:23,000元×129.88平方公尺=2,987,240元)。
六、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2100分之232
7: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登載資料,與本土地鄰
近地區同路段之不動產,其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8
,200元,而本土地面積為52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
所有權登記之權利範圍為152100分之2327,故本土地價額核
定為224,347元(計算式:28,200元×520平方公尺×2327/152
100=224,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7,884,090元+13,077,250元+23,568,480元+2,963,550元+2,
987,240元+224,347元=50,704,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