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陳其正
陳書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被 告 陳建元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
第5 款、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
其訴:
一、陳淑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如有死亡者,並補
正該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
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伍拾肆
萬肆仟肆佰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9800元/㎡*面積(300㎡*1
5筆+205.7㎡*2筆+205.6㎡)*應有部分2/3=00000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陸拾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