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62號
SLDV,111,補,1062,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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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
2,8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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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