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莊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
萬4,549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