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00號
SLDV,111,補,1000,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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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禾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宜
訴訟代理人 劉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04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欠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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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