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設00 Route de L’Aeroport d’Abidjan, BP 0000 Abidjan 00, Abidjan, Cote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 號(原95年度訴字第217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98年度 訴更一字第1 號(原95年度訴字第217 號)事件之原告,聲 請人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 師事務所經債權讓與而為承當訴訟人,於收受該案之電子卷 證後,曾以未受合法送達為由,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以續行 訴訟,因本院多數法官對本案有利益衝突,為避免偏頗,應 另行分案,再為回復原狀以續行訴訟云云。
二、查本件原有訴訟前經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 號以起訴不合 法為由,於民國98年9 月23日裁定駁回,雖有抗告,因未繳 納抗告裁判費,復經本院於99年4 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99 年度抗字第1092號於99年7 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其後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再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99 年10月12日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83 號於99年12 月16日裁定駁回之事實,業據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2號受理 聲請回復原狀以續行訴訟時,調取原有訴訟事件全案卷宗核 閱無誤。本件原有訴訟既因起訴不合法而遭駁回,且應有之 救濟程序業已經過,由上級所屬法院審查各該訴訟程序之進 行是否合法而終結,因而發生確定之效力,其訴訟繫屬自已 脫離法院,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要無回復原狀以續行訴訟 之餘地;至於,其餘之聲請人亦無承當訴訟之可言。以上理 由,業據本院於109 年度聲字第22號說明甚詳,聲請人再為
回復原狀續行訴訟之聲請,基於相同理由及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自應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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