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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78號
SLDV,111,簡上,78,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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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萌福
訴訟代理人 潘世棟
李春卿律師
被上訴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唐慧妤
陳亮均
莊維致
王堉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
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間委託伊運送如附 表所示之貨物,惟伊依約運送完畢後,上訴人竟拒絕給付運 費,爰依運送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共計 新臺幣(下同)38萬8,573元之運費,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就伊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2-6、8所示貨 物之運費不爭執,惟如附表編號1、7所示貨物(下合稱系爭 貨物)之運費數額與常情有違,被上訴人提供予伊之報價單 僅為要約之引誘,且未經伊於報價單上用印確認,故兩造就 此部分並未達成運送之合意;且此係訴外人即伊之員工籃玉 婷未經同意即擅自委託被上訴人運送,屬無權代理,被上訴 人自不得向伊請求系爭貨物之運費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8萬8,573元,及自110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



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 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 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民法第154條定有明 文。又按標賣之表示,究為要約之引誘抑為要約,法律無 明文規定,應解釋標賣人之意思定之。依普通情形而論, 標賣人無以之為要約之意思,應解為要約之引誘;標賣之 表示,如明示與出價最高之投標人訂約,固應視為要約, 但別有保留者,不能視為要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683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當事人所為之意思表示 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須視個案情形而定。經查:  1.上訴人曾委託被上訴人運送如附表所示之貨物,被上訴人 均已運送完畢,惟上訴人尚未給付運費。又如附表編號2- 6、8之運費數額均詳如附表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116-117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上訴人陳稱:報價程序是客戶先跟我們說運送目的地, 貨物之尺寸、重量會給我們概數,我們依據這些數據去跟 航空公司確認我們的成本,再報價給客戶等語(本院卷第 141頁)。上訴人則稱:我們就是經由報價程序後,經過 公司主管確認委託運送並用印等語(本院卷第139頁)。 是依兩造上開所陳,渠等成立運送契約之過程,係上訴人 先向被上訴人告知有運送之需求,再由被上訴人提出報價 單,待上訴人確認接受被上訴人之報價,被上訴人始為上 訴人運送貨物。可知上訴人雖向被上訴人表明有運送需求 ,惟兩造之運送契約並不因此而當然成立,上訴人仍可待 被上訴人提出報價單,再決定是否接受,應認上訴人之行 為僅屬要約之引誘。而被上訴人依上訴人提供貨物資訊進 行評估後提出報價單,如上訴人決定接受報價後,運送契 約即為成立,堪認被上訴人提出報價之行為,屬要約之意 思表示,並因此而受其所提出之報價拘束,上訴人接受被 上訴人之報價則係承諾之意思表示。揆諸首開說明,依本 件兩造締約過程觀之,上訴意旨稱被上訴人提出報價單僅 為要約之引誘云云,洵非可採。
(二)次按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 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民法第 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說上所謂之意思實現,乃依 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推斷有此效果(承諾)意思。意思 實現以客觀上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存在為要件,有此事實 ,契約即為成立。而有無此事實,應依具體情事決定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上訴人另陳稱:系爭貨物係我們業務接到籃小姐通知說



可以去運貨,業務就通知內勤同仁安排卡車,去上訴人公 司將系爭貨物領走等語(本院卷第139頁)。上訴人亦稱 :系爭貨物體積非常大,我們一定會先用木箱包裝好,等 被上訴人來領,當時是籃小姐通知倉管把系爭貨物領出來 並包裝等語(本院卷第139頁)。可知上訴人員工籃玉婷 要求被上訴人就系爭貨物提出報價單,且同意被上訴人之 報價後,即通知被上訴人前往領取系爭貨物,並由上訴人 倉儲部門員工將之包裝完畢後交付予被上訴人運送。則由 籃玉婷要求被上訴人前往領取系爭貨物並進行運送,且上 訴人之倉儲部門員工亦將系爭貨物包裝完畢之行為觀之, 堪認上訴人之實行客觀上實已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揆諸 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兩造就系爭貨物之運送契約業已 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乙節,應堪認定。
  2.上訴人固抗辯稱:委託運送須經公司主管確認後用印,在 貨運公司之報價單蓋印上訴人之訂單委託確認章(如本院 卷第100-102頁所示),運送契約始成立,因系爭貨物之 報價單未經上訴人用印,兩造就貨物運送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未合致云云。惟運送契約本非要式行為,兩造意思表示 合致即可成立;上訴人又未能證明兩造曾約定須以特定之 方式締結運送契約,本件自無須透過特定方式簽約始得認 定運送契約成立。則上訴人公司主管是否有於報價單上用 印,核屬上訴人公司內部制度審核、管理之問題,與運送 契約是否成立無涉。此外,上訴人於109年8、9月間曾另 委託被上訴人運送2筆貨物,然被上訴人就該2筆貨物提出 報價單後,上訴人並未於報價單上用印(本院卷第152、1 60頁),且嗣後該2筆貨物仍交由被上訴人運送完畢,上 訴人並已付清貨款(本院卷第154、168頁),益徵上訴人 所稱委託運送須經公司主管確認後用印,在貨運公司之報 價單蓋印訂單委託確認章,實屬上訴人公司內部行政審核 事項,並非上訴人與貨運公司間運送契約意思表示是否合 致之成立要件。是上訴人上開抗辯,顯屬無據。     3.上訴人另抗辯稱:系爭貨物係員工籃玉婷未得伊同意即擅 自委託被上訴人運送,屬無權代理云云。惟依上所述,兩 造於系爭貨物前所成立之運送契約,上訴人均未曾於被上 訴人之報價單上用印並回傳確認,嗣後上訴人亦依約付款 ,則觀諸兩造成立運送契約之過程,並無任何得判斷上訴 人之員工是否未得上訴人授權而無權代理之情事。而系爭 貨物既先經籃玉婷同意報價並通知被上訴人前往領取,復 由上訴人倉儲部門將之包裝完畢後交付予被上訴人運送等 節,業如上述;則上訴人員工之行為除得認定係就被上訴



人報價之要約為承諾外,尚得認定上訴人已授權各該員工 處理委託運送系爭貨物之相關事宜。依上開條文規定,上 訴人主張籃玉婷無權代理,其無須負本人授權責任云云, 亦屬無據。
  4.至上訴人請求傳喚證人籃玉婷,請其說明何以委託被上訴 人運送系爭貨物云云(本院卷第139頁)。然籃玉婷何以 擇定被上訴人擔任系爭貨物之運送人,並無礙於兩造就系 爭貨物已達成運送合意,且上訴人就籃玉婷之行為應負授 權人責任,及依約應給付系爭貨物貨款予被上訴人之認定 。是上訴人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核屬無關連之證據, 本院自毋庸予以傳喚,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之貨物既經兩造合意成立運送契約 ,並經被上訴人運送完畢,則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運送法 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運費共計38萬8,57 3元,自屬有據。  
五、從而,被上訴人依運送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38萬8,573元,及自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帳單編號 帳單日期 (西元) LOT NO 大提單號碼 小提單號碼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元) 應收餘額(元) 1 RAEA00000000 2020/11/01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160,132 160,132 2 RAEA00000000 2020/11/12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5,750 5,750 3 RAEA00000000 2020/11/25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3,755 3,755 4 RAEA00000000 2020/12/03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3,742 3,742 5 RAEA00000000 2020/12/06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7,585 7,585 6 RAEA00000000 2020/12/06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23,817 23,817 7 RAEA00000000 2020/12/13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179,061 179,061 8 RAEA00000000 2020/12/17 AZ0000000000 000-00000000 PAE-0000000 GE00000000 4,731 4,731 合計 388,573 38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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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