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債 務 人 洪智卿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法律扶助)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後段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