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79號
SLDV,111,消債清,79,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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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債 務 人 洪智卿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後段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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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