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債 務 人 黃乙馨(原名:黃鈺雯)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 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6月起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附)。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 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 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3.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 金額。
14.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5.請說明係於何時起患有調解期日所稱之精神疾病?並提出最 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於何時發生該疾病、目前治療情形、 其病況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補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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