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債 務 人 陳歆茹(原名陳雅萍,改為陳歆茹,再改為陳沛 檥,又改為陳歆茹)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歆茹(原名陳雅萍,改為陳歆茹,再改為陳沛檥,又改為陳歆茹)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身分證(見本院11 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0至11頁背面)、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2頁)、民國10 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3至 14頁、本院卷第2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69 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24、26頁)、債務人機車行車 執照(見本院卷第30頁)、機車估價資料(見本院卷第32頁 )、109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 (見本院卷第34至52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見本院卷第54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56頁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8頁)、投資人於各 專戶無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0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 銀行未開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66至68頁)、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70頁)、 富邦人壽保險費繳款通知單(見本院卷第72、74頁)、收入 切結書(見本院卷第76頁)、受扶養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本院卷第78至8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見本院卷第86至87頁)、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見 本院卷第8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90頁)、台 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見本院卷第92頁)、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水費電子繳費憑證(見本院卷第94頁)、受扶養 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96頁)、受扶養人109至11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見本院卷第98至108頁)、家族系統表(見本院卷第110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9月1日保普老字第111130415 30號函(見本院卷第128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1年 9月6日新北城住字第1111670293號函(見本院卷第130頁)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9月7日高市勞條字第11136970200 號函(見本院卷第132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9月8日 高市社救助字第11137262900號函(見本院卷第134頁)、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36至1 37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 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見本院卷第30、32頁)、富邦人壽有 效保單1份解約金為37,450元(見本院卷第137頁),債務人 從事雜工,每月薪資收入約26,400元(見本院卷第22、76頁 ),每月必要支出含其父母扶養費約4,000元合計約22,960 元(見調解卷第5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達3,019,181 元(見調解卷第2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 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 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