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66號
抗 告 人 鄭美人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同年8月1日寄存送達予神岡警局神岡分駐所,且由抗告人於 同日具領,此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送達證書及神 岡分駐所郵件受領單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0頁)。惟 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 本院卷第22-36頁)可證,依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