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86號
SLDV,111,司聲,386,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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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聲 請 人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彰
聲 請 人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聲 請 人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聲 請 人 彭啓唐
方博宇
相 對 人 陳賜國陳添進之繼承人)
陳賜民陳添進之繼承人)
陳統元(陳添進之繼承人)
陳正昌陳添進之繼承人)
陳麗君(陳添進之繼承人)
陳鈺曼(陳添進之繼承人)
上園小吃店即柯謹
柯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9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 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分別提供新臺幣29萬元、15萬元、 15萬元為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600 號、60 8 號、60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 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 語,並提出判決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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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