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83號
SLDV,111,司聲,383,202210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楊嘉玲(青木嘉玲)
代 理 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張揚律師
相 對 人 陳欣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6 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5% ,餘由聲請 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11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4,593元 聲請人預納。 總 計 14,593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14,593×25%=3,648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