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何雯蕙
何雯娟
何月慈
共同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相 對 人 何麗君
何國熙
何天翔
何孟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三人公同共有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 094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 計算後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7,533元 聲請人預納 民間測量公司費用 26,500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複丈費及謄本費 25,960元 聲請人預納 總 計 69,993元
附表二: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三人公同共有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何雯蕙 公同共有1/2 聲請人何雯娟 聲請人何月慈 相對人何麗君 1/8 8,749元 相對人何國熙 1/8 8,749元 相對人何天翔 1/8 8,749元 相對人何孟盈 1/8 8,7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