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40號
SLDV,111,司聲,340,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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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聲 請 人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彰
聲 請 人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聲 請 人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聲 請 人 彭啓唐
方博宇
上列6 人之
共同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相 對 人 陳麗華
陳麗慧
李世明
陳佳琪
陳麗萍
陳賜宗
陳賜乾
陳家蓉
陳家慶
陳賜中
陳家興
陳家祥
源泰企業社即謝賜安
泉源水族館即蔡天平
韋達烘焙坊即賴盈州
張來好即張來好
游金發
天興商行即謝有信
相 對 人 永華帆布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59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9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



15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1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1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1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3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1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 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分別提供新臺幣29萬元、15萬元、 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2萬元、12萬元、13萬 元、12萬元為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599號、 602號、603號、605號、606號、607號、610號、611號、612 號61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並提出判決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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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