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535號
SLDV,111,司繼,153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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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號0 樓至0 樓及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許斈榕
許斈禎
許斈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許斈榕、許斈禎、許斈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許慶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已於民國104年3 月23日死亡)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慶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慶福之債權人,許慶福 於民國104年3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許斈榕、許 斈禎、許斈伊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文、本院債權憑證、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 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 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 信聲請人主張許慶福已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相對人許 斈榕、許斈禎、許斈伊為許慶福之子女,未拋棄繼承,故為 其繼承人,且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 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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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