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聲 請 人 王婕妮 法定代理人 王誌強 蔡怡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蔡怡芬之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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