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087號
SLDV,111,司繼,1087,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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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陳日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陳日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代理人辦理拋
棄繼承之授權書。
㈡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聲請人陳日富印章處,加蓋代理
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相符),並註明為陳日
富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 件)
㈢㈢請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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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