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896號
聲 請 人 許達曜
相 對 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 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 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 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查本件除附表2所示之本票發票日僅 記載111年9月,並無記載日,揆諸上開說明,此項票據自屬 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689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1年9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9月27日 CR00000000
附表2: 111年度司票字第01689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1年9月 200,000元 111年10月6日 CH88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