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980號
TPHM,94,上易,980,2005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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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劉貹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8號,中華民國94年4 月2日第一
審判判(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
13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曾於民國8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84年度 易字第7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駁回而確定,於88 年12月26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2年 2 月間,在臺北市士林區○○○路118號3樓成立「誠立電腦 資訊工作室」(未經商業登記),嗣於同年8月搬遷至臺北 市士林區○○○路○段36號2樓,其明知該工作室未經設立登 記,且未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 許可、登記並領得「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許可執照」, 依法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2年2月間起,多次向真實 姓名不詳之蕭姓男子等人購買而蒐集各類個人或工商私密資 料共計2千多萬筆,並在各大報紙刊登「千禧年新商名單」 之廣告,以每筆新台幣(下同)0.6至0.8元不等之價格販賣 給乙○○及綽號小謝、小張及房屋仲介業、幼教業等不特定 人,並應各該購買資料客戶之需求,以電腦編排資料,或將 個人資料列印於報表、標籤上,或燒錄於光碟內,而進行電 腦處理後,再交付各該買主使用於拓展業務或轉賣營利使用 。
二、乙○○係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33號2樓之1「瑟菲 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瑟菲思公司)及「東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 瑟菲思及東榆公司之營業項目分別為:國際貿易業、資訊軟 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徵 信服務等,及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資料處理 服務業等,且未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電信總 局申請許可、登記並領得「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許可執 照」,依法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



利用,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1年間起,因其客戶 需要寄件名單,遂多次自丙○○萬士通資訊有限公司(負 責人劉士吉涉嫌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另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15377號提起公訴) 、優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唐浚蔚(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4616、5529、6480、6697、6836號提起 公訴),購得而蒐集各類個人或工商私密資料共計24萬7千 多筆,並自行寄發印有「行銷尖兵2004年最新工商名單」之 廣告,以每筆資料0.5至1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蔡素卿、李 宗周等保險公司、銀行業之業務人員及補教業等不特定公司 行號或個人,且依客戶需求印製成個人資料電腦連續報表或 姓名、地址名條貼紙。丙○○乙○○販售前述個人及工商 企業私密資料予不特定客戶後,各該客戶即由所獲得之個人 資料所載電話、地址寄發廣告、電話聯絡予個人資料持有者 ,致使個人資料之所有人壬○○、己○○、王姵鈞、戊○○ 、丁○○、凌雲芸、甲○○、庚○○、癸○○、辛○○等人 ,均因個人私密資料遭外洩利用,屢接獲產品行銷或展業電 話、廣告文宣及簡訊,不勝困擾,造成生活不便,足認已生 損害於上開人等。
三、嗣於93年6月1日上午10時及11時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調查處持搜索票分別至乙○○前揭公司及丙○○設於臺北市 士林區○○○路○段36號2樓之工作室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 表1至4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壬○○、己○○、戊○○、丁○○、甲○○、庚○○、 癸○○、辛○○等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 諱(原審卷第37至第45頁審判筆錄參照),嗣於本院審理被 告丙○○亦稱:「我們對於來開庭的被害人,開完庭之後, 都有在法庭外面賠償他們金錢。」另乙○○亦稱:「已經有 賠償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卷94年12月6日審判筆錄), 核與被害人壬○○、己○○、王姵鈞、甲○○、癸○○、戊 ○○於警訊及偵查中(核退偵卷第53頁至57頁、第59頁至62 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337頁至第338頁、第341頁至第342 頁)及證人蔡素卿、李宗周、翁小惠於警訊中之證述情節相 符(核退偵卷第28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 第44頁),並有扣案如附表1、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被告二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乙○○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至於被告二人之辯護人於本院所呈之辯護狀載稱:「被告丙 ○○成立『誠立電腦工作室』,及被告乙○○代表之『瑟菲 思公司』、『東榆公司』均非屬徵信業者,則原審判決如何 認定其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之徵信業, 而認其應取得執照?」云云。惟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以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為規範對象,非公務機關依同法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乃指『指前款(即公務機關)以外之左 列事業、團體或個人:(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二)醫院、學校、電信 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三)其他經法  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而查被告丙○○成立「誠立電腦工作室」,及被告乙○○ 代表之「瑟菲思公司」、「東榆公司」,均未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此有法務部94年7月12日 法律決字第0940700406號函、經濟部94年7月25日經商字第 09402106300號函、經濟部94年7月25日經商字第0940210630 1號函、及台北市商業管處理94年10月21日北商二字第09434 909200號函在本院卷附可稽。是被告二人係違反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 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等情,至為明顯,洵堪 認定,是被告辯護人執此之辯稱,洵屬無據,併予敘明。三、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丙○○乙○○係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 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 傳遞及利用之規定,而犯同法第33條意圖營利違反前項規 定之罪。被告丙○○乙○○先後多次犯行,各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各加重其刑。
(二)被告丙○○有如事實欄所示前科紀錄,經判處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遞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丙○○乙○○二人罪證明確,就丙○○適用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法第56條、第47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及乙○○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 法第5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丙○○乙○○ 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一時心起貪念犯本件犯行以致危害他 人之隱私權,且此種對個人資料之不加尊重之態度,正係導 致目前詐騙集團橫行之源流大蠹,間接助長犯罪,惟本件對 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尚輕,且被告2人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稱良好,且已賠償多位被害人之金錢,以為補償,並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供稱:「已無繼續從事此種不法蒐集個 人資料之犯罪」等語(見本院卷94年6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 ),足見被告二人業已悔改。再者,被告二人又尚係因不諳 法令,以為報章雜誌分類廣告上已有許多兜售工商資料之商 業行為,以為經營此等行業,不需經過許可所為,而被告丙 ○○已有前科紀錄及其等之犯罪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丙○○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及扣案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另乙○○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及扣案如 附表三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又附表 二、四所示之物,雖係被告二人所有,但並非專用以犯本件 犯罪所用,或僅係被告二人個人私人用品而根本與本件犯罪  無涉,不宣告沒收等。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 妥適,公訴人上訴意旨陳稱原審判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陳 世 宗                   法 官 周 煙 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韋 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7 條、第8 條、第18條、第19條第1 項、第2項、第23條之規定或依第24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
├──┼───────────────┼──────┼─────┤
│1 │電腦主機 │丙○○ │參套 │
├──┼───────────────┼──────┼─────┤
│2 │印表機 │同上 │貳台 │
├──┼───────────────┼──────┼─────┤
│3 │列印之蔡耀棟等個人報表資料 │同上 │陸冊 │
├──┼───────────────┼──────┼─────┤
│4 │列印之標籤貼紙 │同上 │貳冊 │
├──┼───────────────┼──────┼─────┤
│5 │客戶訂購之列印報表資料 │同上 │肆冊 │
├──┼───────────────┼──────┼─────┤
│6 │估價單 │同上 │玖冊 │
├──┼───────────────┼──────┼─────┤
│7 │快遞送貨單 │同上 │貳冊 │
├──┼───────────────┼──────┼─────┤
│8 │刊登之工商廣告資料 │同上 │壹冊 │
├──┼───────────────┼──────┼─────┤
│9 │高雄市政府公報及經濟部公報 │同上 │各壹份 │
├──┼───────────────┼──────┼─────┤
│10 │抽取式硬碟 │同上 │壹台 │
├──┼───────────────┼──────┼─────┤
│11 │硬碟 │同上 │壹顆 │
├──┼───────────────┼──────┼─────┤
│12 │燒錄販售之個人及工商資料光碟 │同上 │壹拾柒片 │
├──┼───────────────┼──────┼─────┤
│13 │含個人資料之磁片 │同上 │貳片 │
├──┼───────────────┼──────┼─────┤
│14 │印表機色帶 │同上 │壹箱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




├──┼─────────────────┼──────┼─────┤
│1 │銀行存摺 │丙○○ │肆冊 │
├──┼─────────────────┼──────┼─────┤
│2 │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同上 │貳冊 │
├──┼─────────────────┼──────┼─────┤
│3 │學校通訊錄 │同上 │壹冊 │
├──┼─────────────────┼──────┼─────┤
│4 │廣告費收款明細文件 │同上 │壹份 │
├──┼─────────────────┼──────┼─────┤
│5 │周顧問寄之限掛信封 │同上 │貳張 │
├──┼─────────────────┼──────┼─────┤
│6 │誠立資訊公司章 │同上 │壹顆 │
├──┼─────────────────┼──────┼─────┤
│7 │空白光碟片 │同上 │壹盒 │
├──┼─────────────────┼──────┼─────┤
│8 │印表機色帶 │同上 │壹箱 │
├──┼─────────────────┼──────┼─────┤
│9 │牛皮紙帶 │同上 │壹箱 │
├──┼─────────────────┼──────┼─────┤
│10 │空白標籤貼紙 │同上 │壹拾伍箱 │
├──┼─────────────────┼──────┼─────┤
│11 │報表紙 │同上 │陸箱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
├──┼─────────────────┼──────┼─────┤
│1 │廠商個人資料 │乙○○ │參冊 │
├──┼─────────────────┼──────┼─────┤
│2 │郵件收件人標籤 │同上 │壹冊 │
├──┼─────────────────┼──────┼─────┤
│3 │資料光碟 │同上 │肆拾玖片 │
├──┼─────────────────┼──────┼─────┤
│4 │標籤 │同上 │壹批 │
├──┼─────────────────┼──────┼─────┤
│5 │資料磁片 │同上 │肆拾參片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數量 │




├──┼─────────────────┼──────┼─────┤
│1 │燒錄機 │乙○○ │壹台 │
├──┼─────────────────┼──────┼─────┤
│2 │電腦主機 │同上 │壹台 │
├──┼─────────────────┼──────┼─────┤
│3 │信封袋 │同上 │陸箱 │
├──┼─────────────────┼──────┼─────┤
│5 │客戶管理資料 │同上 │柒冊 │
├──┼─────────────────┼──────┼─────┤
│6 │下單流程進度管理表 │同上 │貳冊 │
├──┼─────────────────┼──────┼─────┤
│7 │筆記本 │同上 │陸冊 │
├──┼─────────────────┼──────┼─────┤
│8 │名片 │同上 │參頁 │
├──┼─────────────────┼──────┼─────┤
│9 │電子郵件資料 │同上 │參頁 │
├──┼─────────────────┼──────┼─────┤
│10 │經銷商基本資料 │同上 │壹冊 │
├──┼─────────────────┼──────┼─────┤
│11 │傳真文件 │同上 │柒頁 │
├──┼─────────────────┼──────┼─────┤
│12 │DM資料 │同上 │壹冊 │
├──┼─────────────────┼──────┼─────┤
│13 │查詢單、筆記資料 │同上 │壹冊 │
├──┼─────────────────┼──────┼─────┤
│14 │報價單 │同上 │壹拾貳頁 │
├──┼─────────────────┼──────┼─────┤
│15 │請款單、訂單等資料 │同上 │壹冊 │
├──┼─────────────────┼──────┼─────┤
│16 │運費明細表 │同上 │壹冊 │
├──┼─────────────────┼──────┼─────┤
│17 │客戶傳真資料 │同上 │壹冊 │
├──┼─────────────────┼──────┼─────┤
│18 │發票明細表 │同上 │壹冊 │
├──┼─────────────────┼──────┼─────┤
│19 │雜文資料 │同上 │壹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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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士通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通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