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代 理 人 梁升銘
李孟璟
相 對 人 席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訂立之土地、房屋買賣價款 之履行,含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 定新臺幣(下同)30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37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107年10月5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7年8月31 日與伊簽訂分期還款契約書,約定相對人向伊購買位於新北 市○○區○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2」0棟0號00房地(包 含車位),就前開房地之買賣價金251萬元,由相對人分60期 無息攤還,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定給付,伊之債權視為全 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納前14期買賣價金,自108年11月20 日起即未再繳納,依上開約定,剩餘之46期價金,合計1,48 5,800元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分期還款契約書、相對人繳款紀 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 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區 ○○ 000 18145.16 100000分之137 建物︰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及面積 12 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6樓 ○○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8層樓房 層次:16層 第16層:94.42 陽台:14.77 雨遮:4.07 全部 共有部分:○○段0000○號 61721.3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2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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