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50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50,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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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債 務 人 邱華光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78,017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22,577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邱華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8日17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 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6人 ,卷附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有卷附之資產表為憑。三、佐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陳報狀及中國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9日中壽保規字第111200109 3號函(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卷第202至208頁), 債務人所有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有效保單各1份,預估解約 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8,017元、22,577元,而債務人陳 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1、2之保單等情,為 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 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78,017元及22,577元以代變價為處 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 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 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 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1 新光人壽保單1份 保單號碼:ASA0000000,預估保單解約金78,017元。 2 中國人壽保單1份 保單號碼:00000000,預估保單解約金22,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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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