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25號
SLDV,111,司催,62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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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逸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簽發票據號碼為EC0000000之支票1紙(下 稱系爭支票)遺失,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 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長庚企 業社」,而聲請人陳報受款人已收到系爭支票,近日來電稱 系爭支票遺失等語,有其陳報狀在卷可稽,因系爭支票已由 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始遺失,應認系爭支票遺失時之票據 權利人為受款人,僅受款人始得聲請公示催告。準此,聲請 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其所為之聲請即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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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