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威廷即廷屋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1,845元,及自民國111年5
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6
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
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
9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09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