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78號
SLDV,111,司促,13878,202210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慶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2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8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元 王慶鈞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0774元 王慶鈞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慶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0日止累計96,279元正
未給付,其中92,774元為消費款;3,505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