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建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50元,及其中新臺幣8,38
8元,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208元,自民國111年9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