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金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惠暄律師即魏天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魏天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
,371元,及其中新臺幣64,780元,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