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55號
SLDV,111,司促,13455,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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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307元,及其中新臺幣41,
666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3/3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
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166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69641元,共計新臺幣111307元整。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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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