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裕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963元,及其中新臺幣49,8
88元,自民國95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