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37號
SLDV,111,司促,13137,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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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岳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8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867元 吳岳展 自民國111年07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21日止 年息2.74% 001 新臺幣464867元 吳岳展 自民國111年08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21日止 年息3.288% 001 新臺幣464867元 吳岳展 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4%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岳展應清償新臺幣(下同)464,867元,及所
示之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
吳岳展於108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整,借期至113年10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
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53%機動計息
按月計付,(111年07月22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為1.21%,計息利率為2.74%)。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
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
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7月22
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64,867元
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謹 狀

證據:
一、 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二、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
三、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四、 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釋明文件:如陳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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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