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14號
SLDV,111,司促,12914,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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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子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8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次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
,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
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
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
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新臺
幣(下同)12,995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其
中1,308元為債權人為債務人墊付之強制執行費用、建物測
量費、查詢存款作業費等,揆諸上開規定,此係執行法院命
債權人代為預納之執行費及執行之必要費用,應由債權人逕
向執行法院聲請裁定確定執行費用額,則債權人依督促程序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是以,債權人
逾主文第一項聲請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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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