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嘉慶
一、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47
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徐嘉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