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25號
SLDV,111,司促,12125,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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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基玉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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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