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溫彥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
所提票號TH741540之本票,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屬無
效票據,自難依票據法第133條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雙方復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
為年利率百分之5,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利息部
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