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66號
SLDV,111,司他,66,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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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原 告 江一嵐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黃南星律師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 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72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7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勞上字第1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51,470 元(第二審上訴縮減上訴聲明為2,070,236 元), 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4,772元(第一審裁判 費用22,384元、第二審上訴費用32,388元),故原告應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772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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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