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68號
SLDV,111,司,68,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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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楊祥琴(即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寧生(即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
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
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股東會決議選任第三人東元電機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亦徵得東
元公司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股東會會議議事錄、簿
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6頁、第32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56號、109年度
司司字第324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聲請人聲請指定東元公司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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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