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奧弗佩烈茨(Ofer Perets,以色列籍)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王懷宇律師
林正航律師
相 對 人 英商邁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英商邁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
,並經相對人母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母公司之董事會議
事錄及其中譯本、簿冊文件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為證,並經
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4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
、111年度司司字第18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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