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37號
SLDV,111,勞補,137,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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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俊宏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劉安康
林栢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
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見
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
玖仟捌佰零捌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再
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
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計算式:13,269-2,000=11,269)。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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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