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5號
附帶上訴人 吳俊毅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陳翩翩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二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一審判決範 圍之內,則是項上訴即難謂合法。
二、經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業經附帶上訴人於最後一次言詞 辯論期日撤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06頁、第114頁),不在 原審判決範圍之內,依上開說明,其所提起本件附帶上訴, 自屬於法不合。至於附帶上訴人是否另於上訴後為訴之追加 ,因此係上訴審職權,由上訴審視是否准許再為裁定,併予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