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股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40號
SLDV,110,補,1340,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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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周元琪
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鄭聖容律師
被 告 曹坤茂
邱齡茹
林駿成
曹水紗(即曹蔡棗之繼承人)
黃曹秀蓮(即曹蔡棗之繼承人)
曹坤金(即曹蔡棗之繼承人)
曹秀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于智律師
施瑋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
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
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
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等應將其名下紘琚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琚公司)股票共計250萬股(下稱系
爭股份)背書返還予被告曹坤茂,再由被告曹坤茂背書轉讓並交
付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且應以起訴時紘琚公司之每股淨值
計算系爭股份之交易價額。又本件起訴時紘琚公司之權益總額為
新臺幣(下同)2,397萬1,900元(見本院卷第471頁之該公司110
年度資產負債表),而紘琚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0萬股(
見本院卷第137頁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是系爭股份之價值即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98萬5,950元【計算式:(2,397萬
1,900元÷500萬股)×250萬股=1,198萬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萬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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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