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13號
SLDV,110,簡上,113,202210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銘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顯銘
訴訟代理人 湯鈞硯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上訴人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高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
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8年6月間委託伊運送貨物1 批予其在美國田納西州波特蘭之客戶Dorman Products,Inc. (下稱Dorman公司),伊已依約將貨物送達,並經Dorman公 司於同年7月2日領取貨物完畢,然上訴人未依約支付運費新 臺幣(下同)60萬5,024元,經伊多次向上訴人請款,且於1 09年3月27日寄送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應於5日內給付,上 訴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該存證信函,迄仍不付款。爰依運送 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上訴人給付60萬5,024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上訴人則以:伊於108年6月間為運送貨物給客戶Dorman公司 ,而於同年月21日撥打被上訴人之客服電話,約定貨物運送 事宜及時間,經被上訴人告知會於同年月22日處理好貨物報 關事務,並安排貨物於同年月23日上機,而於同年月27日送 達,伊遂據以於同年月22日在機場將貨物交予被上訴人,並 簽訂空運單,然被上訴人竟未依約履行,遲至同年月28日才 將貨物上機,於同年7月2日始送達Dorman公司。被上訴人此 運送伊貨物遲到,致使伊違背與Dorman公司間約定,Dorman



公司因而依國際ISO 9001:2008規範,以伊之遲延交貨降低 伊之供應商評分,續而削減伊自109年以來之訂單,該公司 原於108年度向伊下訂之訂單總金額為1,183萬6,915元,據 以比例換算108年1月至7月期間訂單應有690萬4,867元【計 算式:11,836,915÷12×7=6,904,867】,然於109年1月至7月 底期間,向伊下訂之訂單金額僅剩325萬9,692元,是伊計受 有訂單遭削減之損失達364萬5,175元【計算式:6,904,867- 3,259,692=3,645,175】,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634條規定,對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然依聯 邦快遞標準運送條款-申報價值及責任限度A.款規定「若在 任何理由下聯邦快遞的責任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之 管轄者,除寄件人在空運提單上對託運物品申報較高之價值 ,並依本C項規定給付適當費用外,本公司對託運物品遺失 、毀損、延誤或任何其他索賠之責任,以每票貨件100美元 或每公斤20美元(每磅9.07美元)為限,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則伊先以貨物每公斤受有10元美元之遲延損害為計, 本件託運貨物總重為4,464公斤,是伊共計受有44,640美元 之遲延損害,以108年7月2日即貨物送達日之臺灣銀行美元 即期賣出匯率31.095計算,即受有1,388,080元之遲延損害 。伊爰以此對被上訴人138萬8,080元債權,主張與被上訴人 本件請求之運費債權為抵銷,經抵銷後,被上訴人已無可請 求之運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8年6月間委託其運送貨物1批至位 在美國田納西州波特蘭之Dorman公司,伊已將貨物送達Dorm an公司,上訴人依運送契約應給付運費60萬5,024元,然迄 未給付,業提出運送包裹清單、委託運送單據、空運單、報 關文件、對帳通知、請款單、電子發票、郵局存證信函及回 執等件為證(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卷第5至15頁背 面),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2頁),堪信為 實。是被上訴人依運送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運費 60萬5,024元,應屬有據。
五、茲上訴人提出抵銷抗辯,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本院判斷如下 :
㈠、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清償地不同之債務 ,亦得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 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第335條第1項、第336條固分有明 文。然上訴人為抵銷抗辯,應以對被上訴人有合於抵銷適狀 之主動債權存在為要件,如無債權,即無從主張抵銷。㈡、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運送人對 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民法第227條第1 項、第634條前段固規定甚明。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 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成立要件。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實際上受 有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復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其對被上訴人 有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634條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請求權,自應就其因被上訴人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而受有損 害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即無該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運送其所託運給美國客戶Dorman公司之 貨物發生遲延,導致Dorman公司降低其商譽評等並削減訂單 ,而受有109年1月至7月期間訂單總金額減少364萬5,175元 之損害,固提出網頁資料、109年1月至7月份客戶交易明細 表、108年度全年客戶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41 、45至56頁),然細繹該網頁資料之內容,僅ISO9001:200 8條文7.4.1之解讀,歸納列出國際標準ISO供應商考核有品 質、延遲交期、價錢、服務、商業道德等要素之結論,並無 Dorman公司因上訴人延遲本件貨物交期而降低上訴人商譽評 等之相關資訊,況上訴人自承Dorman公司經理於本件貨物運 送事後,寄送內容為:「如果您的經濟快遞服務無法達成承 諾,那麼您就不應該跟我們簽約承接這筆貨物,當時如果說 不行,我們可以改走別家空運就好。直到現在您仍然抱怨怪 我們不應該使用您的經濟型服務,請放心,我們會通知所有 供應商不再使用FedEx。」之電子郵件指責被上訴人(見本 院卷第297、298頁),有該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343頁) 可按,亦難認Dorman公司有將本件貨物運送歸責於上訴人延 遲交期情事。又觀前開2份客戶交易明細,僅能明瞭上訴人1 09年1月至7月訂單總金額比108年全年度之7個月平均訂單總 金額低,然訂單總額多寡事涉客戶需求、同業競爭等多種因 素,非僅遭客戶降低商譽評等而削減乙種,是尚難以上訴人 所提上開證據,推認有Dorman公司認定上訴人有本件貨物延 遲交期情事,並降低上訴人之商譽評等,進而削減109年1月 至7月訂單之事實,上訴人執此主張因被上訴人運送貨物遲



延,致受有109年1月至7月期間訂單總金額減少364萬5,175 元之損害云云,自非可採。
㈣、依據前開說明,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其因被上訴人運送貨 物遲延而受有損害,自難認其對被上訴人有依民法第227條 第1項、第634條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自亦無從 以該債權主張抵銷。是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運送遲延之 債務不履行,而受有364萬5,175元之損害,得依民法第227 條第1項、第634條及聯邦快遞標準運送條款-申報價值及責 任限度A.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44,640美元,經以匯 率換算為1,388,080元,並據以與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之運費 債權60萬5,024元為抵銷,尚非可採,被上訴人之運費債權 不因上訴人主張抵銷而消滅,自仍得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㈤、上訴人雖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裁定命被上訴 人提出兩造於108年6月22日所為2通關於本件運送之對話錄 音,如被上訴人不提出,並依同法第345條規定,認上訴人 所主張被上訴人承諾於同年6月27日送達之事實為真,並據 以證明被上訴人確有運送遲延之債務不履行云云,然縱認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運送遲延之事實為真,因上訴人不能證明 有所主張之損害存在,業如前述,該被上訴人運送遲延之事 實存否,即不影響於本件之判斷,是上訴人前開所請,為無 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運送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 60萬5,0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 ,仍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