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
債 務 人 簡珮君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簡俊瑋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債權人欄「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 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 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之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