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
債 務 人 周維君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 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 定之;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 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同條例 第62條之2第1項、第2項、第64條之1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255號裁定自民國110 年7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又債務人因 骨折手術住院,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有重大傷病證明、臺 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 5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98頁,本院卷第2頁),出院後 復健無法有正式的工作,僅能代替同事值班擔任臨時工,每 月收入僅有約5,000元(見本院卷第93頁),有保證人林王瀚 願意保證清償每月1,000元(見本院卷第95頁)。再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1期 ,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388 元,第72期清償 2,352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171,900 元,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5.03%,經本院依債務
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 屬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債務人 名下有益航、正隆股票,市值約13,109元,名下無保險( 見消債更卷第42頁、本院卷第67至68、99頁),債務人聲 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36,307元,扣除必要支出477,516 元後之餘額158,791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收入僅5,000元,願撙節支出低於5 ,000元,願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58,79 1元分72期清償,加計超過9成之財產13,109元,總計171, 900元分72期清償(計算式:益航股票1,000×9.57+正隆股票 131.8×26.85+158,791)÷72=2,388,第72期2,352元,72期 共給付2,388×71+2,352=合計171,900元),其個人必要支 出為2,612元,低於臺北市11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 倍22,418元,得認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 ,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 每月收入約5,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餘額為2,388 元,已將其中逾九成部分全部餘額2,388元(最後一期為2, 352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依上開規定,得認債務人確已 盡清償之能事,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1至7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388元,第72期給付2,35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3,414,825元。 4.清償總金額:171,900元。 5.總清償比例:5.03%。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1期 第72期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5,280 577 568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273 50 49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5,624 424 417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8,089 173 171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1,725 833 821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2,834 331 326 合 計 3,414,825 2,388 2,352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