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9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794號
原 告 彭鼎康
鄧思瑩
被 告 賴祉融
柯韋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