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98號
SLDM,111,金訴,49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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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沅鑫



黃孟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徐松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5558號、第17961號、第17999號、第18066號)、追
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8226號、第20483號、第18774號、第18
818號、第18981號、第19163號、第19179號、第19343號、第195
40號、第20742號、第2082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3
43號、第19540號、第2082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併審理並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沅鑫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孟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3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3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徐松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1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1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沅鑫徐松永自民國111年6月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暱稱「琪琪」、「七澤米亞」、「阿嘉」、「那那」 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劉沅鑫 並引介黃孟菱加入,劉沅鑫黃孟菱負責擔任俗稱「車手」 之工作,徐松永則擔任俗稱「收水」之工作。其等均使用如 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由徐松永透過通訊軟體「飛機」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再將提領及收取詐欺款項等事宜 通知劉沅鑫劉沅鑫復轉知黃孟菱之方式而為聯繫。渠等並 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劉沅鑫黃孟菱徐松永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19「詐騙經過 」欄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19所示被害人 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詐欺 集團指定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如附表一編 號1至10、16至19「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欄所示。嗣徐 松永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劉沅鑫黃孟菱劉沅鑫黃孟 菱再以其中一人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時,另一人負責把 風之分工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19「提領車手、 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共同提領被 害人匯入之款項,提得之款項則交予徐松永徐松永再轉交 「那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徐松永就前揭所為,可獲得如附表一 編號1至10、16至19所示提領款項1.5%之報酬,劉沅鑫、黃 孟菱則平分提領款項2%之報酬。
㈡、劉沅鑫黃孟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0至37「詐騙經過」欄所示方式,對如附 表一編號20至37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0 至37「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所示。再由劉沅鑫黃孟菱 持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以其中



一人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時,另一人負責把風之分工方 式,於附表一編號20至37「提領車手、時間、地點及金額」 欄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共同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 將提領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追查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劉沅 鑫、黃孟菱並朋分提領款項2%之報酬。
㈢、劉沅鑫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以 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詐騙經過」欄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一 編號11至15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所示。再由劉沅鑫持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1至15「 提領車手、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各該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劉沅鑫並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 。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內湖、士林、中正第一、北投、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沅鑫黃孟菱徐松永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卷〔下稱本院498號卷 〕第242頁至第247頁、第286頁至第290頁),並有如附表二 「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且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 證,足見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本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法律適用部分
㈠、本案參與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詐取款項之人,除被告3人外,



尚有「琪琪」、「七澤米亞」、「阿嘉」、「那那」等人, 足見被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其自身已達3人以上之 事實,顯有所認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之 特定犯罪,且被告劉沅鑫黃孟菱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後,即將領得之現金交予被告徐松永或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層層轉交,客觀上顯然足以切斷詐 騙不法所得之金流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 且被告3人知悉其所為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足認其等 主觀上亦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是核被告劉沅鑫就事實欄一、㈠ 至㈢部分所為;被告黃孟菱就事實欄一、㈠至㈡部分所為;被 告徐松永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3人基於自己犯罪之意,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組織之分工 ,並分擔犯罪計畫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 之目的,皆屬遂行前開加重詐欺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 是被告劉沅鑫黃孟菱徐松永就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 行,被告劉沅鑫黃孟菱就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犯行,被 告劉沅鑫就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之犯行,均與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間,分別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均應從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又劉沅鑫就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共37次犯行;被告 黃孟菱就事實欄一、㈠至㈡所示共32次犯行;被告徐松永就事 實欄一、㈠所示共1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 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 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 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 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 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 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 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 ,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 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



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衡酌被告3人 於本院歷次程序中就洗錢犯行自白不諱,依上開規定,核與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惟依前揭罪數說明,其 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 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前揭說明,僅由本 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
㈤、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密接時間內詐騙被害人楊東翰, 致其先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各該帳戶內,再由被告 劉沅鑫黃孟菱持提款卡,一人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取款項, 另一人負責把風,領得款項並均交予徐松永,乃各基於單一 犯意所為,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19343號、第19540號、第208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 併辦同一被害人遭詐之情,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 前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劉沅鑫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檢察官並未就其構成累犯之事實及 應加重其刑事項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酌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 將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 量刑審酌事項);被告黃孟菱前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 前科紀錄;徐松永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 錄,此有被告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見本院498號卷第11頁至第21頁)。渠等不思循正當途徑 獲取生活所需,竟貪圖參與犯罪之不法報酬,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參與分工,致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受有損害,復使犯 罪追查趨於複雜,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非微,另酌 以被害人之人數、各次詐騙財物之價值及被告3人在本案詐 欺集團內之分工情形等情,兼衡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已坦承全部犯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 白減刑規定相符,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附表編號2、3、 5、7、9、12、21、23、25、28、37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 有本院調解筆錄共1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498號卷第300頁至 第317頁、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75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87號卷第169頁至第186頁),及被告 劉沅鑫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肄業,前曾擔任廚師,平均月 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任



何人;被告黃孟菱自陳國中畢業,前曾擔任板模工人,平均 月收入約3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任何人;被告 徐松永自陳高職肄業,前曾擔任便利商店員工,平均月收入 約3萬5,000元,未婚、無子女,需扶養母親之智識程度、工 作經歷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498號卷第291頁至第292頁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 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 3支,分別為被告3人所有並供本案提領款項、收取款項之聯 繫使用,業據被告3人供承在卷(見本院498號卷第242頁至 第243頁),且有上開扣案行動電話之對話記錄截圖及刪除 照片擷取照片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 5558號卷第197頁至第207頁、第221頁至第222頁、111年偵 字第18066號卷第85頁、第87頁至第89頁),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犯罪行 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 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 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 ,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 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 之數為之。查,被告劉沅鑫黃孟菱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 車手」工作,報酬係以領取款項之2%計算,如其等係共同為 之,則平分報酬;被告徐松永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收水」 工作,報酬則以收取款項之1.5%計算之,此據被告3人供承 在卷(見本院498號卷第243頁、第245頁)。本案經計算後 ,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被告劉沅鑫黃孟菱領取並 轉交徐松永之款項總額為315萬1,070元,被告劉沅鑫黃孟 菱之犯罪所得各約為3萬1,510元,被告徐松永之犯罪所得約 為4萬7,266元。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犯行,被告劉沅鑫黃孟菱領取之款項總額為114萬6,000元,其等2人之犯罪所 得各為1萬1,460元。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之犯行,被告劉沅 鑫領取之款項總額為26萬5,000元,其之犯罪所得為5,300元 。從而,被告劉沅鑫之犯罪所得合計為4萬8,270元,被告黃 孟菱之犯罪所得合計為4萬2,970元,被告徐松永之犯罪所得 為4萬7,266元。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既未合法發還被



害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以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及立法 理由均未限制此等財物須為被告所有始得沒收,主張本案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所提領之 款項等語。然按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 沒收,法無明文,是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倘法條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 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劉沅鑫黃孟菱提領後交予 被告徐松永或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者,均為如附表一各該 被害人遭詐騙後所匯入之款項,而為洗錢之標的,然均非被 告所有,被告亦無事實上處分權,依前開說明,自無從依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因此,檢 察官前開主張,顯屬無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許恭仁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提領車手、時間、地點及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彭成之 (未提告) 於111年6月18日下午4時許,接獲假冒之電商業者來電,對方佯稱因主機板錯誤設定,需使用CDM存款、ATM轉帳方式,始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詞,致彭成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轉帳。嗣彭成之與家人討論,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下午5時30分、36分許,先後轉帳2萬8,000、2萬9,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寶賢)。 劉沅鑫於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11分及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雙連門市提款機,自左列帳戶提領10萬元1筆、7000元1筆,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起訴書誤載提領金額為17萬元,應予更正)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王樂群 於111年6月18日下午5時55分許,接獲佯稱科技紫微工作人員之人來電,對方佯稱為取消重複扣款,會有銀行人員與之聯繫,後由佯稱合庫銀行人員之人來電指示匯款,致王樂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寶賢)。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洪偉豐 (未提告) 於111年6月18日某時,接獲佯稱博客來書店客服人員之人來電,對方佯稱洪偉豐先前交易又誤需退還款項,會有銀行人員與之聯繫處理,後由佯稱國泰世華銀行專員之人來電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提款機匯款,致洪偉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下午5時50分許,匯款3萬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劉沅鑫於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39分至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太陽門市,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5元,共6筆,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江育銘 於111年6月18日15時許,接獲身分不明之人來電,對方佯稱江育銘先前於博客來書店交易,因駭客入侵之故,帳號被利用購買50本書,需依指示操作ATM提款機始能解除,致江育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17分、18分許,先後匯款9,986元、3,012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起訴書附表誤載金額總額為12,899元,應予更正)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蘇元堃 於111年6月18日下午4時15分許,接獲佯稱博客來客服之人來電,對方佯稱操作錯誤而多訂購商品,會通知銀行不要扣款,後接獲佯稱玉山銀行人員之人,指示線上刷卡以供確認身分,致蘇元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37分許,匯款2萬5,105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5及併辦部分) 楊東翰 (未提告) 於111年6月18日某時,接獲假冒電商業者之人來電,對方佯稱帳單寄錯,為解除此類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並不斷使用假冒之銀行及郵局客服人員身分增加可信度,致楊東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與家人討論,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6月18日晚間8時10分匯款3萬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111年6月18日晚間8時43分匯款2萬2,102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併辦意旨書附表金額誤載為3萬2,068元) 黃孟菱於111年6月18日晚間8時8分至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延平分行,自左列玉山銀行帳戶提領2萬元6次、9,000元1次,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黃孟菱於111年6月18日晚間8時54分至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延埕門市,自左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提領2萬元5次,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7 李依純 (未提告) 於111年6月18日某時,接獲佯稱博客來客服之人來電,對方佯稱購買商品有多扣款項,後接獲佯稱玉山銀行人員之人,指示操作ATM匯款以刪除多扣款項,致李依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下午5時26分許,匯款2萬8,998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11年6月18日下午6時27分許) 黃孟菱於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14分及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雙連門市,自左列帳戶提領10萬元1筆、1萬9,000元1筆,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鍾登科 於111年6月13日晚間6時許,接獲佯稱郵局客服人員之人來電,對方佯稱郵局帳戶異常,需指示操作ATM避免存款不見,後對方使用LINE暱稱「李祥德」之人,指示鍾登科操作ATM解除帳號異常,致鍾登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驚覺帳戶金額未恢復,始悉受騙。 111年6月13日晚間6時17分、36分,先後匯款2萬8,080、1萬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素婷)。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晚間6時1728分許) 黃孟菱於111年6月13日晚間6時56分及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5元1筆、1萬9,005元1筆,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羅傳暐 於111年6月12日下午4時18分許,接獲佯稱「FB」的後台客服人員之人來電,對方佯稱將其身分設定為「供應商」,會請第一銀行客服來電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取消錯誤,致羅傳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嗣撥打真正銀行客服,受告知後,始悉受騙。 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49分許,匯款6,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素婷)。 劉沅鑫於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17分至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5元5筆、6,005元1筆,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蔡瑀彤 於111年6月13日晚間7時40分許,接獲佯稱網購平台CACO客服之人來電,對方佯稱公司遭駭客攻擊,會員會自動升級為VIP,若不需要會請玉山客服聯繫取消,後佯稱玉山客服之人來電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取消錯誤,致蔡瑀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9分許,匯款10萬123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素婷)。 (起訴書附表誤載金額為10萬138元)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晏祥愷 (111偵18226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於111年6月29日晚間6時38分許,接獲佯稱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之人來電,對方佯稱因帳款操作錯誤,會於當月扣除1萬60元款項,後佯稱永豐銀行客服之人來電稱需依指示轉帳,始能取消錯誤,致晏祥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29日晚間7時16分許,匯款1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沅鑫於111年6月29日晚間8時4分至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士林蘭雅郵局,自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2筆、3萬元1筆。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鄭雅婕(111偵18226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111年6月29日晚間5時40分許,接獲佯稱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之人來電,對方佯稱因系統,導致訂購50本書,會聯絡銀行協助取消,後佯稱匯豐銀行客服之人來電稱需依指示轉帳,始能取消錯誤,致鄭雅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29日晚間7時17分許、7時21分許、7時23分許,先後匯款2萬9,987、2萬9,965元、9,98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金錢總額為6萬9,952元)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楊嘉仁 (111偵18226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於111年6月29日晚間7分許,接獲佯稱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之人來電,對方佯稱因條碼錯誤,遭系統誤認為廠商,後佯稱臺灣銀行客服之人來電稱需依指示匯款,始能取消錯誤,致楊嘉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6月29日晚間8時許,匯款1萬3,997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盧美惠 (111偵20483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於111年6月22日詐欺集團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訂單弄錯,將扣12筆訂單款項,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而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19日下午6時27分,匯款2萬9,988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沅鑫於111年6月19日下午6時52分至5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便利商店華齡店,自左列帳戶提領10萬元、1萬5,000元。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陳秀美 (111偵20483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於111年6月19日16時5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誤認為經銷進貨,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19日下午6時36分、43分,匯款2萬9,985元、2萬5,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陳厚旻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誤認為經銷進貨,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18日晚上8時2分許,匯款9萬9,989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黃孟菱於同日晚上8時8分至1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延平分行,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6次、9,000元1次,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追加起訴書誤載提款地為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施緯銘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重複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18日晚上8時43分許,匯款3萬2,068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孟菱於同日晚上8時54分至5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延埕店,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5次,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黃國峯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資料庫遭駭,信用卡遭溢刷,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18日晚上8時24分許,匯款2萬987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似如)。 劉沅鑫於同日晚上8時33分、3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涼州店,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1,000元,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晚上8時23、24分)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陳若憑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18日晚上11時59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榮圳)。 劉沅鑫於翌(19)日凌晨0時22分至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橋郵局,自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松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潘莉玲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帳戶遭設為經銷商,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下午4時44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文揚)。 劉沅鑫於同日下午5時19分至2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大葉高島屋B1自左列帳戶提領1萬8000元,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德行店,自左列帳戶提領10萬元,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呂旻芸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詐欺集團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帳戶將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下午4時54分許、59分許,先後匯款4萬9,985元、3萬8,234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文揚)。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羅意婷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詐欺集團假冒名絢生技保健食品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鍵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下午4時59分許、5時許,先後匯款4萬9,988元、4萬5,123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文揚)。 黃孟菱於同日下午5時3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蘭雅店,自左列帳戶提領10萬元,同日下午5時3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天成店,自左列帳戶提領4萬5,000元,劉沅鑫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郭泓麟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詐欺集團假冒名絢生技保健食品客服人員,佯稱:訂單誤設為重複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下午5時許,匯款4萬9,989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文揚)。 24 陳姵汝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且誤載為陳佩汝)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合作金庫銀行行員,佯稱:郵局帳戶綁定台灣pay遭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綁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下午5時17分許,匯款1萬7,005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文揚)。 黃孟菱於同日下午6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大葉高島屋B1,自左列帳戶提領1萬7,000元,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鄭安妮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操作錯誤,誤設為經銷商,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下午5時30分許、35分許,先後匯款4萬9,987元、1萬5,109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素蘭)。 劉沅鑫於同日下午時47分至4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大葉高島屋B1,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3次、5,000元1次,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林彥華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將強制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晚上8時2分許,匯款2萬8,997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宇婷)。 劉沅鑫於同日晚上8時12分至15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5全家便利商店天成店,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4次、9,000元1次,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6月21日晚上10時3分許,匯款2萬9,986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宇婷)。 劉沅鑫於同日晚上10時24分、2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明德郵局,自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5萬4,000元,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27 蔡名琨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將強制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取消錯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晚上8時6分許,匯款9萬9,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素蘭)。 黃孟菱於同日晚上8時57分至5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士林天母郵局,自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2次、2萬9,000元1次,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王志陽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且誤載為王志揚)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遭分期付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錯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晚上8時15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素蘭)。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林怡孜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操作錯誤,多下訂單,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晚上8時16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宇婷)。 劉沅鑫於同日晚上8時41分、4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天東店,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劉又瑄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駭客入侵,需透過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晚上9時14分許,匯款5,01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則惠)。 黃孟菱於同日晚上9時15至1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士林天母郵局,自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2次、2萬5,000元1次,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黃溥鈞(未提告)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設定錯誤,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1日晚上10時30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宇婷)。 黃孟菱於同日晚上10時40分、4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明德店,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黃紹恆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設植為經銷商,將強制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7日下午5時47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湘玫)。 劉沅鑫於同日下午6時15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玉德店,自左列帳戶提領9萬9,000元,同日下6時33分,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成鑫店,自左列帳戶提領1萬8,000元,黃孟菱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蔡繻霆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7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9,123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湘玫)。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劉佳享(未提告)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資料誤填為經銷商,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7日下午6時25分許、30分許,先後匯款1萬2,992元、4,994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湘玫)。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周竣偉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7日下午6時8分許、13分許,先後匯款4萬9,985元、1萬123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湘玫)。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梁雅雯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詐欺集團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遭誤設為50筆訂單,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7日晚上7時3分許、5分許,先後匯款4萬9,987元、1萬1,123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孟菱於同日晚上7時48分、49分,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成鑫店,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3次、1,000元1次,劉沅鑫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王羿臻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詐欺集團假冒博客來會計人員,佯稱:系統遭駭,誤設為批發商,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操作轉帳功能 111年6月27日晚上7時32分許、41分許,先後匯款4萬9,987元、1萬6,123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沅鑫於同日晚上7時48分、49分,在臺北市○○區○○○路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自左列帳戶提領3萬3,000元2次,黃孟菱則負責把風。 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證據 1 彭成之 ⒈彭成之111年6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15558卷第279-280頁、111偵18066卷第193-19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0000000詐欺提款車手監視器擷取照片1份(111偵15558卷第93頁、111偵18066卷第153、175頁同) ⒊犯罪時序圖1份(111偵15558卷第104-105頁、111偵18066卷第114-115頁同) ⒋黃寶賢之帳戶個資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5558卷第275-277頁) 2 王樂群王樂群111年6年18日警詢筆錄(111偵15558卷第283-285頁、111偵18066卷第197-199頁) ⒉黃寶賢之帳戶個資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5558卷第275-277頁) 3 洪偉豐洪偉豐111.6.19警詢筆錄(111金訴498卷第第183-189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0000000詐欺提款車手監視器擷取照片1份(111偵15558卷第94頁、111偵18066卷第154頁同) ⒊犯罪時序圖1份(111偵15558卷第106頁、111偵18066卷第116頁同) ⒋張似如之帳戶個資資料、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5558卷第289-291頁、111偵18066卷第203-205頁同) 4 江育銘江育銘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15558卷第293-295頁、111偵18066卷第211-213頁同) ⒉張似如之帳戶個資資料、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5558卷第289-291頁、111偵18066卷第203-205頁同) 5 蘇元堃 ⒈蘇元堃111年6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15558卷第307-310頁、111偵18066卷第221-224頁同) ⒉張似如之帳戶個資資料、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5558卷第289-291頁、111偵18066卷第203-205頁同) ⒊犯罪時序圖1份(111偵15558卷第106頁、111偵18066卷第116頁同) 6 楊東翰 (起訴書及111偵19343等併辦意旨書) ⒈楊東翰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15558卷第303-304頁、111偵18066卷第217-218頁同、111偵19540卷第15-16頁同) ⒉楊東翰11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111偵19540卷第17-18頁) ⒊楊東翰提供之交易明細擷圖1份(111偵19540卷第48頁) ⒋張似如之帳戶個資資料、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5558卷第289-291頁、111偵18066卷第203-205頁同) 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540第19-20頁) ⒍黃孟菱111年6月18日於統一超商延埕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19540卷第22頁) ⒎黃孟菱於台新銀行延平分行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343卷第45-46頁) 7 李依純李依純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15558卷第317-319頁、111偵18066卷第231-233頁同)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0000000詐欺提款車手監視器擷取照片1份(111偵15558卷第163頁)。 ⒊犯罪時序圖1份(111偵15558卷第104-105頁、111偵18066卷第114-115頁同)。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0000000詐欺提款車手監視器擷取照片1份(111偵15558卷第163頁)。 ⒌張似如之帳戶個資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111偵15558卷第313-316頁、111偵18066卷第189-192頁、第227-230頁同)。 8 鍾登科鍾登科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111偵17961卷第13-16頁) ⒉黃孟菱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提領畫面1份(111偵17961卷第40-41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儲字第1110906643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金訴498卷第193-195頁)。 9 羅傳暐 ⒈羅傳暐之第一銀行存摺及存款明細1份(111偵17999卷第21頁) ⒉羅傳暐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111偵17999卷第13-15頁) ⒊劉沅鑫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提領畫面1份(111偵17999卷第33-37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儲字第1110906643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金訴498卷第193-195頁) 10 蔡瑀彤蔡瑀彤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17999卷第17-19頁) ⒉劉沅鑫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提領畫面1份(111偵17999卷第33-37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儲字第1110906643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金訴498卷第193-195頁) 11 晏祥愷 (111偵18226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⒈晏祥愷111年6月29日警詢筆錄(111偵18226卷第25-27頁) ⒉晏祥愷提供之交易明細擷圖1張(111偵18226卷第3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1份(111偵18226卷第59頁) ⒋劉沅鑫至蘭雅郵局提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1份(111偵18226卷第65-66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1份(111偵18226卷第59頁) 12 鄭雅婕(111偵18226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⒈鄭雅婕111年6月29日警詢筆錄(111偵18226卷第35-4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1份(111偵18226卷第59頁) ⒊劉沅鑫至蘭雅郵局提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1份(111偵18226卷第65-66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1份(111偵18226卷第59頁) 13 楊嘉仁 (111偵18226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⒈楊嘉仁111年6月29日警詢筆錄(111偵18226卷第49-51頁) ⒉楊嘉仁提供之交易明細擷圖1張(111偵18226卷第57頁) ⒊劉沅鑫至蘭雅郵局提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1份(111偵18226卷第65-66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1份(111偵18226卷第59頁) 14 盧美惠 (111偵20483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⒈盧美惠111.6.22警詢筆錄(111偵20483卷第25-35頁) ⒉盧美惠提供之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20483卷第75頁) ⒊盧美惠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111偵20483卷第71-73頁) ⒋111年6月19日劉沅鑫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20483卷第81-82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111偵20483卷第85頁) 15 陳秀美 (111偵20483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⒈陳秀美111.6.20警詢筆錄(111偵20483卷第41-44頁) ⒉陳秀美提供之交易明細表2張(111偵20483卷第77-78頁) ⒊111年6月19日劉沅鑫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20483卷第81-82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111偵20483卷第85頁) 16 陳厚旻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⒈陳厚旻111.6.19警詢筆錄(111偵19343卷第55-60頁) ⒉陳厚旻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19343卷第61-64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卷第163-166頁) ⒋黃孟菱於台新銀行延平分行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343卷第45-46頁) 17 施緯銘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⒈施緯銘111.6.18警詢筆錄(111偵19540卷第13-14頁) 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540卷第19-20頁) ⒊黃孟菱111年6月18日於統一超商延埕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19540卷第22頁) ⒋施緯銘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轉帳明細1份(111偵19540第41-42頁) 18 黃國峯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⒈黃國峯111.6.18警詢筆錄(111偵19343卷第75-78頁) ⒉黃國峯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111偵19343卷第80-81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卷第163-166頁) ⒋劉沅鑫於統一超商涼州店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19343卷第29-30頁) 19 陳若憑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⒈陳若憑111.6.19警詢筆錄(111偵19343卷第87-88頁) ⒉陳若憑所提供通話紀錄擷圖1張(111偵19343第93頁) 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卷第167-169頁) ⒋劉沅鑫於臺北橋郵局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19343卷第31-32頁) 20 潘莉玲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⒈潘莉玲111.6.21警詢筆錄(111偵20742卷第13-15頁) ⒉劉沅鑫於大葉高島屋、統一超商德行店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20742卷第32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明細、交易明細1份(111偵20742第34-36頁) 21 呂旻芸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⒈呂旻芸111.7.1警詢筆錄(111偵20742卷第17-29頁) ⒉劉沅鑫於大葉高島屋、統一超商德行店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20742卷第32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明細、交易明細1份(111偵20742第34-36頁) 22 羅意婷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⒈羅意婷111.6.22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41-43頁) ⒉羅意婷提供之交易明細及通聯記錄擷圖6張(111偵18818卷第115-116頁) ⒊0000000全家蘭雅店提領車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818卷第67-68頁) 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第195-197頁) 23 郭泓麟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⒈郭泓麟111.6.21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35-37頁) ⒉郭泓麟提供之交易明細及通聯記錄擷圖3張(111偵18818卷第101頁) ⒊0000000全家蘭雅店提領車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818卷第67-68頁) 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第195-197頁) 24 陳姵汝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附表誤載為陳佩汝) ⒈陳姵汝111.6.22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23-25頁) ⒉陳姵汝111.6.25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27-29頁) ⒊陳姵汝111.6.25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31-32頁) ⒋陳珮汝提供之合作金庫交易明細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111偵18818卷第79、84-85頁) ⒌陳珮汝提供之通聯記錄及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18818卷第81-83頁) ⒍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8774第183-194頁) ⒎0000000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提領車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818卷第65-66頁) 25 鄭安妮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⒈鄭安妮111.6.21警詢筆錄(111偵18981卷第49-51頁) ⒉鄭安妮提供之匯款明細及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18981卷第52、61-62頁) ⒊0000000劉沅鑫於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提領車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981卷第39-42頁) 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第181頁) 26 林彥華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⒈林彥華111.7.13警詢筆錄(111偵18774卷第63-65頁、111偵18981卷第71-73頁同) ⒉林彥華提供之詐騙電話擷圖1份(111偵18774卷第79頁、111偵18981卷第87頁同) ⒊林彥華提供之匯款明細1份(111偵18774卷第82-83頁、111偵18981卷第89-91頁同) 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卷第45-46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交易明細表1份(111偵18774卷第85、179頁、111偵18981卷第93頁同) ⒍111年6月21日路口、便利商店及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偵18774卷第49-50、52-58頁) ⒎0000000劉沅鑫於全家天成店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981卷第36-38、43頁) 27 蔡名琨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蔡名琨111.6.21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45-46頁) ⒉蔡名琨提供之交易明細表1份(111偵18818卷第154頁) ⒊0000000天母郵局提領車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818卷第69-70頁) 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第173-178頁) 28 王志陽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附表誤載為王志揚) ⒈王志陽111.6.22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49-51頁) ⒉0000000天母郵局提領車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818卷第69-71頁) 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第173-178頁) 29 林怡孜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⒈林怡孜110.6.22警詢筆錄(111偵18981卷第99-101頁) ⒉林怡孜提供之交易明細表1紙(111偵18981卷第107頁) 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交易明細表1份(111偵18774卷第85、179頁、111偵18981卷第93頁同) ⒋0000000劉沅鑫於統一便利商店天東店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份(111偵18981卷第35-36、44頁) 30 劉又瑄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⒈劉又瑄111.6.21警詢筆錄(111偵18818卷第53-57頁) ⒉0000000天母郵局提領車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8818卷第70-71頁) 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8774第171頁) 31 黃溥鈞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⒈黃溥鈞111.6.22警詢筆錄(111偵18774卷第87-88頁) ⒉黃溥鈞提供之交易明細表1紙(111偵18774卷第99頁) 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 ⒋18774卷第45-46頁) ⒌111年6月21日路口、便利商店及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111偵18774卷第50-57頁) 32 黃紹恆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⒈黃紹恆111.6.28警詢筆錄(111偵19179卷第17-19頁) ⒉黃紹恆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179卷第25-28頁) ⒊劉沅鑫於統一超商育德店、全家新成鑫店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179卷第97、10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179卷第109-112頁) 33 蔡繻霆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⒈蔡繻霆111.6.28警詢筆錄(111偵19179卷第33-36頁) ⒉蔡繻霆提供之轉帳及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19179卷第37頁) ⒊劉沅鑫於統一超商育德店、全家新成鑫店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179卷第97、10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179卷第109-112頁) 34 劉佳享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⒈劉佳享111.6.27警詢筆錄(111偵19179卷第45-46頁) ⒉劉佳享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1份(111偵19179卷第47-48頁) ⒊劉沅鑫於統一超商育德店、全家新成鑫店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179卷第97、10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179卷第109-112頁) 35 周竣偉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⒈周竣偉111.6.28警詢筆錄(111偵19179卷第55-57頁) ⒉劉沅鑫於統一超商育德店、全家新成鑫店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179卷第97、10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179卷第109-112頁) 36 梁雅雯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⒈梁雅雯111.6.27警詢筆錄(111偵19163卷第18-19頁) ⒉梁雅雯提供之轉帳紀錄、帳戶及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19163卷第46-47頁) ⒊黃孟菱於全家新成鑫店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163卷第31-35頁) 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163卷第27-29頁) 37 王羿臻 (111偵1877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⒈王藝樺王羿臻之妹)111.6.28警詢筆錄(111偵19179卷第63-69頁) ⒉王羿臻111.7.1警詢筆錄(111偵19179卷第71-75頁) ⒊王羿臻提供之交易畫面擷圖、臺灣銀行存摺、玉山銀行存摺照片各1份(111偵19179卷第81-89頁) ⒋劉沅鑫於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111偵19179卷第99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111偵19163卷第27-29頁)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劉沅鑫之iphone 6s行動電話(電信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2 黃孟菱之iphone 8行動電話(電信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3 徐松永之iphone 6s行動電話(電信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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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