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登
許棉棉
鄭貴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5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進登、許棉棉、鄭貴治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