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09號
SLDM,111,訴,409,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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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佶
選任辯護人 吳誌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
01號、111年度偵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何佶恩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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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