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03號
SLDM,111,聲,1103,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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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 月,於108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0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06年度重訴字 第9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3月13日駁回受刑人上訴 確定在案(106年度上訴字第3248號);受刑人另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2日判處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在案(106年度訴字第325號)。嗣經本院以1 08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2月,於108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09960號核准假釋等 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099 6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7至8頁、 第16頁)。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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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