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光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光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光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 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 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 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 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 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 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 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判 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裁
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仍 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所示之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至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06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 應受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 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2年10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 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 為之詐欺取財犯罪,行為時間集中於108年5月至7月間,就 其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權 衡審酌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參酌受刑人表示意 見之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07.18 108.07.23 108.07.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80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41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41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09.07.02 110.12.06 110.12.06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8.05 111.06.07 111.06.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4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8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15至108.06.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判決日期 111.08.0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