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1年度,91號
SLDM,111,簡上附民,91,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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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黃怡郡 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王少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4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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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